加料電子煙“ 上頭”更上刑 連平法院審結(jié)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本報訊 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陳碧霞 周晨潔 近日,連平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連平法院)依法審結(jié)一起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的涉毒案件。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控以來,連平法院審結(jié)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據(jù)了解,2023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黃某峰約上黃某、黃某炎駕駛汽車前往連平縣忠信鎮(zhèn)司前村路口吸食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另查明,黃某峰還于2023年11月7日、11日、15日,多次容留黃某、黃某炎在其車內(nèi)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在調(diào)查中,黃某峰、黃某、黃某炎稱其均因好奇而嘗試吸食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
連平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黃某峰無視國家法律,兩年內(nèi)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將依托咪酯混入電子煙,這類“上頭”電子煙實為新型毒品,嚴(yán)重危害人體健康。2024年以來,連平法院已受理了3件此類案件,如被告人賴某提供場所一次容留四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且一人為未成年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黃某青購買到依托咪酯、煙油和煙彈后,將依托咪酯與煙彈混合,制成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售賣,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
辦案法官提醒,市民群眾務(wù)必提高警惕,認(rèn)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頭電子煙”所迷惑,貪圖一時快感,以身試法,尤其是青少年,不要隨便接受陌生人的飲料和香煙,不要盲目跟隨同伴嘗試來路不明的“新產(chǎn)品”,潔身自好、遠(yuǎn)離毒品,不給毒品犯罪可乘之機(j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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