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大不同 東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
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辭退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問題。在東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雙方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還是全日制用工各執(zhí)己見。法院是怎么判決的呢?
據(jù)悉,黃某某于2018年入職東源縣某幼兒園,任職校車司機,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2023年1月29日,園方以學生數(shù)量減少不再需要配備那么多校車司機為由,通知黃某某解除勞動關系,并稱黃某某僅在上午上學和下午放學期間接送學生,也未要求其打卡、考勤,雙方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黃某某認為自己與園方自2018年起形成勞動關系,且已經連續(xù)簽訂兩次以上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并非按小時計算薪酬,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經東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定園方應向黃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055.94元。園方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東源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不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055.94元。
東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且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的用工形式。
本案中,被告黃某某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和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的工資表,證明雙方簽訂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且是按月領取工資。原告東源縣某幼兒園未提交黃某某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證據(jù),因此應認定雙方于2018年10月8日到2023年1月29日期間存在全日制用工關系。東源縣某幼兒園裁員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原告東源縣某幼兒園向被告黃某某支付賠償金22055.94元。
辦案法官提醒:非全日制用工因具有用工時間靈活、用工成本低等諸多優(yōu)勢越來越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但對于勞動者來說,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保障自身權益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如果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如果需要非全日制用工補充勞動力,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工資結算周期等方面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勞動者在應聘時也應詳細了解自己的用工性質并簽訂勞動合同,便于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報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徐曉曦 藍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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