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家庭暴力申請離婚 法院依法發(fā)出人身保護令
本報訊 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陳碧霞 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時,除了報警以及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還有其他的方式保護自己嗎?當然有,受害人還可以保留相關證據(j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2年11月,連平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了一份特別的立案申請,當事人廖姨(化名)稱其與丈夫結婚30余年,其丈夫薛某有賭博、酗酒等惡習,醉酒后經(jīng)常無故辱罵、家暴廖姨,并且還威脅兒女。廖姨忍無可忍,要求與薛某離婚,但又害怕薛某變本加厲對其實施家暴行為,廖姨遂在起訴離婚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連平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廖姨提交了《門診病歷》《報警回執(zhí)》等證據(jù)證明廖姨確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廖姨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應予準許。綜上,連平縣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薛某威脅、辱罵、毆打申請人廖姨;禁止被申請人薛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廖姨及其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薛某在申請人廖姨的住處、工作單位和生活場所200米內(nèi)活動。2022年12月,連平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廖姨與薛某離婚。
辦案法官介紹,本案是一起針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依據(jù)廖姨的申請,法院依法發(fā)出人身保護令,送達了廖姨、薛某以及當?shù)氐拇逦瘯⑴沙鏊翱h婦聯(lián)。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后,薛某沒有再采取過過激行為。法院發(f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真正起到了為婦女維權的作用。
辦案法官提醒,家暴已不只發(fā)生在家庭內(nèi)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等關系的人。因此,同居關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的裁定后,施暴人再次施暴時,受害人可選擇報警,向警察告知持有保護令的情況,請求警察控制施暴人并向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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