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洗錢陷阱 抵制洗錢行為
隨著經(jīng)濟和科技的發(fā)展,洗錢陷阱花樣翻新,慢慢侵蝕我們的安全感。為有效提升社會公眾反洗錢意識,積極防范和遏制洗錢等違法犯罪風險,在金融知識普及月之際,交通銀行河源分行與本報聯(lián)合開展反洗錢知識宣傳,特設本專欄普及反洗錢知識,請您收好!
什么是洗錢?
洗錢是一種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主要指將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通過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zhì),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xié)助轉換財產(chǎn)形式、協(xié)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什么是洗錢罪?
《刑法》第191條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產(chǎn)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zhì)的行為判定為洗錢犯罪。
洗錢的危害是什么?
第一,洗錢為犯罪分子隱藏和轉移違法所得提供便利,為犯罪活動提供進一步的資金支持,助長更嚴重和更大規(guī)模的犯罪活動。
第二,洗錢活動嚴重危害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導致社會不公平。
第三,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jīng)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huán)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
第四,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guī)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
第五,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wěn)定,并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chǎn)形成巨大威脅。
案例一 出租、出借身份證助長洗錢
2007年,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對“潘某等人洗錢案”一審宣判,判決潘某等4人犯洗錢罪。潘某為了替境外“阿元”清洗從網(wǎng)上銀行詐騙的錢款,收集了其他人的身份證,并在銀行辦理了大量銀行卡,用于犯罪需要的轉賬、匯款和提現(xiàn)。這些身份證實際上成了犯罪嫌疑人洗錢犯罪的工具。
在很多洗錢案件被偵破后,警方發(fā)現(xiàn)洗錢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的身份證件開立多個銀行賬戶或者辦理多張銀行卡,用來完成復雜的轉賬、匯款或提現(xiàn),從而掩飾、隱瞞犯罪收益。
●為成人之美或貪圖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證件,很可能:
1.被他人假借您的名義從事犯罪活動;
2.幫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3.成為金融詐騙的“替罪羊”;
4.遭受錢財損失和聲譽損失;
5.信用狀況受到合理懷疑。
案例二 “跑分”不是兼職,是犯罪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間,黃某組織吳某等人組成“跑分”團隊為國外網(wǎng)絡犯罪團伙轉移非法所得流水金額達1.79億元,法院判決吳某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跑分”平臺常常打著兼職招聘的旗號,通過搭建平臺網(wǎng)站,以類似網(wǎng)約車“搶單”的模式,招攬群眾出借自己的銀行卡、支付賬戶或收款二維碼等,幫助其轉移非法所得。大家要警惕這類“跑分陷阱”,提升風險防范意識,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不要被網(wǎng)絡上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潤所誘惑,更不能因為貪圖一時之利,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卡、支付賬戶或收款二維碼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幫兇。
案例三 賣出去的銀行卡被用于異地犯罪
據(jù)媒體報道,成都市金牛區(qū)群星路的某女士,先后被詐騙47萬元,這些錢均按要求存入了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案發(fā)后,警方在追查資金去向時,發(fā)現(xiàn)了20名來自云南的銀行卡持有人信息,而這些銀行卡都是犯罪分子通過“馬仔”王某收購來的。無疑,這些銀行卡持有人都受到警方追查。
●賬戶和銀行卡是個人進行金融交易的憑證,如果將自己的賬戶和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這些賬戶和銀行卡都可能被用于洗錢犯罪,或被破解和盜取其所有人的個人信息,并被用于其他犯罪。由于賬戶和銀行卡交易信息專屬其所有人,一旦案發(fā),賬戶和銀行卡所有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況嚴重時還可能觸犯刑法。
我們該如何做?
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銀行賬戶、銀行卡和U盾等;
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xiàn);
遠離網(wǎng)絡洗錢;
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供稿:交通銀行河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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