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責“短斤缺兩”魚檔伙計持刀將顧客砍死
因被指責“短斤缺兩” 魚檔伙計持刀將顧客砍死
河源中院依法對其執(zhí)行死刑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1月9日,記者從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持刀將顧客砍死的魚檔伙計——被告人楊某勇執(zhí)行死刑。
1976年出生的楊某勇是江西省吉水縣人,他曾因犯強奸罪被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5年2月3日刑滿釋放。經歷過牢獄之苦的楊某勇在河源市區(qū)中心市場的一家魚檔謀生,脾氣暴躁的他卻因為一次賣魚糾紛將自己推向了深淵。
2016年3月1日17時許,被害人劉某華騎著摩托車來到楊某勇的魚檔購買草魚,劉某華懷疑自己購買的草魚短斤缺兩而要求將草魚拿到別處過秤,楊某勇聽后將準備宰殺的草魚扔回水盆,并言語粗魯的要求劉某華離開。咽不下這口氣的劉某華不但沒有離開,還留在魚檔前與楊某勇爭論。期間,楊某勇手持菜刀上前用手推、扼劉某華脖子,劉某華遂打電話報警。在等待警察到來的過程中,劉某華在圍觀群眾面前繼續(xù)指責正在幫其他顧客宰魚的楊某勇。幫顧客宰殺好魚后,惱羞成怒的楊某勇持刀朝劉某華的頭部砍去。劉某華受傷倒地后,楊某勇上前按住劉某華的頭部,繼續(xù)朝其頸部猛砍數刀致使劉某華當場死亡。作案后,楊某勇持刀試圖逃離現(xiàn)場時被他人攔住,后被聞訊趕來的巡警控制。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應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楊某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后,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表示,被害人懷疑楊某勇稱魚時短斤缺兩欲去他處稱量屬于正常的買賣行為,在被害人就此事與楊某勇理論過程中,楊某勇言行粗暴,被害人不依不饒,最終將單純的買賣行為演變成了一起惡劣的故意殺人案。俗話說“和氣生財”,在零售經營中,經營者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也是一種經營技巧。而對于消費者來說,多給別人一些寬容也是一種涵養(yǎng),寬容別人就等于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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