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商販明知是病死豬肉仍銷售 被依法判刑兩年
本報訊(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鄒穎宵)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仍予收購、屠宰并銷售給他人食用。日前,兩男子因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
去年7 月以來,吳某某、陳某某伙同阿兵(在逃)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辦理相關執(zhí)照及未檢疫的情況下,在市區(qū)高新區(qū)高埔村黃沙小組收購、存放、銷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肉豬。今年2 月21 日,公安機關會同工商等部門至該非法私宰窩點檢查,當場查獲病死豬肉 7820斤。經(jīng)源城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檢驗,上述死因不明的死豬及豬肉不合格,一旦供人食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源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二人的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遂依法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吳某某、陳某某不服判決,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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