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設最低消費市民可舉報
設置“ 最低消費”一直被視為餐飲行業(yè)頑疾,相信大家在外就餐時,都曾遇到過“低消”的煩心事。不過,這個現象將有望得到改觀,從下月1 日起,《餐飲業(yè)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出臺,《辦法》提出,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餐飲企業(yè)如果違反規(guī)定,最高罰款3 萬元。屆時,推翻“最低消費”將有規(guī)可依,消費者如果在消費過程中,再遇到商家有 “低消”行為的,可以大膽對商家說 “NO”,并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市民 吃不完也得繼續(xù)“點”
“在外就餐,遇到包間設有最低消費時,就算吃不完也要點夠那個數。”在某單位上班的邱女士說,她一個人在市區(qū)居住,極少下廚,各大餐飲店也就成了她常出入的地方,在用餐的過程中經常遇到 “最低消費”這個條款。
邱女士說,前幾天,她和幾個好朋友到“東南亞風情”吃晚餐,為了湊夠“包間”費,她點了一大桌子吃的,吃完還剩下不少菜,只有打包回家。邱女士告訴記者,她不喜歡在餐飲店的大廳吃東西,基本上都選擇“包間”,但是大部分的“包間”都設有“最低消費” 標準,明知道吃不完那么多的東西,但為了不白白浪費“包間”費,只有拼命地“點”。
說起“最低消費”問題,市民賴先生說,他也遇到過這樣的煩心事。上個月的一天晚上,賴先生與朋友去“拾號咖啡”吃東西,當時,他向服務員要了一個“小廂房”,當吃完東西來到收銀臺準備結賬時,工作人員告訴他,點的東西不夠廂房的最低消費標準,問他是否需要打包一份東西帶走。賴先生說,當時,他又不想把錢白白送給商家,于是選擇購買一份餅干打包。
大型酒店 普遍不設“包間”費
昨日,記者對市區(qū)多家酒店、餐館進行了走訪,了解到市區(qū)大型的酒店的“包間”普遍沒有設置“最低消費”,不過在酒店的大型宴會廳舉行婚宴、生日宴等酒席時,雖然沒有要求一桌酒席要達到多少錢,但有要求必須達到一定的“圍數”。
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打電話咨詢用餐“包間”事宜,紅星路鑫華酒店的工作人員表示,酒店設有大房、小房,可以按照人數來選擇“包間“的大小。對于“包間”有沒有設置“最低消費”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他們酒店從來沒有設置“最低消費”,消費者是吃多少算多少,不會另外收取“包間”費。
隨后,記者就同樣的問題對假日酒店進行了走訪,該酒店相關負責人陳先生表示,假日酒店的中餐部“包間”,一直以來都沒有設置過 “最低消費”,《餐飲業(yè)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出臺,對他們來說沒有什么影響。
記者走訪市區(qū)多家大型酒店發(fā)現,雖然大部分的酒店都表示,他們的“包間”沒有設“最低消費”,但對在酒店大型宴會廳擺酒席的 “圍數”卻有要求,他們一般都要求消費者必須達到一定的“圍數”才能在大型宴會廳擺酒席。對此,某酒店負責人表示,“一個大的宴會廳能容納六七十臺餐桌,如果只有十來二十圍,一圍臺只消費1000 元,肯定會虧本,因為每小時的電費就要六七百元。”因此,有不少酒店規(guī)定,要在大的宴會廳擺酒席,要達到一定的“圍數。
中檔餐廳 大部分存“低消”現象
在走訪中,記者發(fā)現,雖然大型酒店、餐館沒有設“最低消費”,但市區(qū)的一些中檔餐飲業(yè)仍有很多設有“最低消費”,其中,西餐廳的“包間”基本上都存在這個問題。
“大房最低消費是298 元,中房198 元,小房168 元。”普羅旺斯的工作人員介紹,“包間”設有“最低消費”,若選擇在大堂消費則是點多少算多少,當記者問及理由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她也不知道原因,這是公司規(guī)定的。
和普羅旺斯相似,北方北風味連鎖餃子城的“包間”也設有 “最低消費”。據該店工作人員介紹,在“包間”用餐,“最低消費”是 100 元。當記者詢問在“包間”能不能按實際消費情況來結算時,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的包間費用算少的了,你怎么也能吃到100 元吧。”
隨后,記者打電話到“拾號咖啡”,工作人員介紹說,該店包房消費分時段收費,晚上8:30 前,小房和大房“例牌套餐”分別為88 元、148 元,過了8:30,“例牌套餐” 分別是138 元、280 元。據工作人員說,小房可容納四五個人,大房可容納10 人左右。記者詢問“例牌套餐”是否就是“最低消費”時,該工作人員笑稱:“你可以這樣說,但我們不能這樣介紹。” 在走訪中,記者還發(fā)現,市區(qū)的茶餐廳還存在收取茶位費的情況,商家對每個進店消費的客人都收取3元的費用。
律師 行政干預不如交由市場“做主”
就餐飲行業(yè)設“最低消費”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繆素蘭?娝靥m表示,餐飲企業(yè)開門做生意,是不能限定消費者消費行為的,消費者如果遭遇“最低消費”的限制,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繆素蘭說,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媒體查詢時曾表示,餐飲業(yè)制定的“禁止自帶酒水”、 “包間設置最低消費”不平等格式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款,消費者可請求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繆素蘭表示,“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抵制,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餐飲業(yè)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出臺,從長遠來看,對消費者和企業(yè)來說還是好的。”繆素蘭說,企業(yè)在目前的市場環(huán)境和消費趨勢下,都在回歸大眾和理性,不斷轉型升級,相比于“強制消費”,餐飲企業(yè)應更加關注顧客體驗;而對于消費者而言,消費更加理性,消費習慣也更加成熟,“一杯水坐一天”的行為會越來越少,因此,行政干預不如交由市場“做主”。
本報記者 戴湄 見習記者 劉影麗
相關閱讀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jié),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fā)高發(fā)季節(jié)。近日,記者走訪發(fā)現,雖然市區(qū)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fā)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