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4元錢獲刑三年緩刑四年
本報漯河訊 三人酒后合謀搶劫,只搶到手4元。近日,舞陽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8000元。
去年12月18日,被告人趙某伙同本村王某(已被判刑)、張某(另案處理)酒后行至舞陽縣舞泉鎮(zhèn)某村村南公路上,看到停在路邊修四輪小拖的陳先生、張先生,在被告人趙某提議下,三人向二被害人要錢,被害人張先生稱沒有錢,他們遂對張先生實(shí)施毆打,陳先生被迫拿出4元交給被告人趙某。
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趙某采用暴力方法強(qiáng)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鑒于其主動投案并如實(shí)供述其伙同他人共同搶劫的犯罪事實(shí),且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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