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周煥 通訊員 殷水泉 雷志平)為向損壞自家竹子的施工隊索賠,強行設置路障阻止村里的水利工程施工,并持柴刀砍傷前來協(xié)調(diào)的民警。日前,龍川縣車田鎮(zhèn)村民李某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5日16時許,龍川縣車田鎮(zhèn)大同村村民李某和其父親、叔叔三名,以施工隊損壞了他們的竹子未賠錢為由,強行設置路障阻止該村水利工程施工。接到報案后,車田派出所副所長黃強率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向眾人表明了身份,并向現(xiàn)場的村干部了解情況。在干警做李某等人的思想工作,要求不要阻攔挖土機時,李某突然從地上舉起一把柴刀向黃強砍來,黃強迅速避開,李某繼續(xù)用柴刀向其他民警亂砍。經(jīng)過數(shù)次爭奪,民警將李某的刀奪下并將其制服抓獲歸案。民警黃強和魏文稀在與李某搶奪柴刀的過程中右小腿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二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龍川縣人民法院一審此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原審考慮上李某認罪態(tài)度好,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適當,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決。
為向損壞自家竹子的施工隊索賠 設障阻擾施工砍傷民警
本報訊(記者 周煥 通訊員 殷水泉 雷志平)為向損壞自家竹子的施工隊索賠,強行設置路障阻止村里的水利工程施工,并持柴刀砍傷前來協(xié)調(diào)的民警。日前,龍川縣車田鎮(zhèn)村民李某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5日16時許,龍川縣車田鎮(zhèn)大同村村民李某和其父親、叔叔三人,以施工隊損壞了他們的竹子未賠錢為由,強行設置路障阻止該村水利工程施工。接到報案后,車田派出所副所長黃強率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向眾人表明了身份,并向現(xiàn)場的村干部了解情況。在干警做李某等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不要阻攔挖土機時,李某突然從地上舉起一把柴刀向黃強砍來,黃強迅速避開,李某繼續(xù)用柴刀向其他民警亂砍。經(jīng)過數(shù)次爭奪,民警將李某的刀奪下并將其制服抓獲歸案。民警黃強和魏文稀在與李某搶奪柴刀的過程中右小腿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二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龍川縣人民法院一審此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原審考慮李某認罪態(tài)度好,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適當,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決。
新聞回顧
龍川一村民索賠時設障阻擾施工還持柴刀砍傷公安民警
2009-06-08 10:31:06 作者:周煥 殷水泉 雷志平 來源:河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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